从两年前的一起类似案件,谈广西男子强奸10岁女童致死,二审法院“手下留情”改判死缓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红星新闻的这个新闻,今天在网上深度发酵,引起广泛热议。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红星新闻报道中称,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不出所料,这样的新闻一经披露,网上便是一片轰动。当然了,肯定是反对声占上风,没有任何疑问的。
笔者认为,强奸犯杨某不要说枪毙了,就是千刀万剐也不解恨。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罪犯这样的罪恶行径,从情感上说对其千刀万剐一点也不为过,这样的禽兽留他小命真正是浪费了空气。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杨某的定性都只有一个罪名——强奸罪,没有故意伤害罪,更无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没有其他罪名呢,对此,我的粉丝“40老黄兔”说的比较清楚了,读者打开图可以细看下。
发生强奸和死亡的结果,承担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这对杨某的判决肯定是有区别的。
我们来比较两年前陕西的一个性侵案件一个令人窒息的判决:猥亵杀人,一死一伤,判处死缓,该性侵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并且是两名未成年人(姐姐16岁、妹妹14岁),受害结果是一死一重伤。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的一审判决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
陕西的这个案件和本案很相似,都是性侵类犯罪,都针对的未成年人,都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在一审时都判的死刑,在二审时都进行了改判,由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期执行。这两起案件高度类似。
不同的是,陕西的这起案件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本案定的是强奸罪;陕西案件的犯罪后果是一死一重伤,本案的后果是一死。
从罪名和后果来看,陕西的这起案件比本案更重一点。我相信,广西高院审理案件时肯定要考虑类似案件情况。
最高院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专门下发过规定,要求力争解决同案不同判的不正常现象,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把广西和陕西这两个类似案件一比较就容易得出广西高院二审改判的尺度把握问题了。
法律工作是一个高度专业的工作,二审法院的审理绝非像我们看看新闻作评论这么简单,大量的调查研究、综合衡量等基础性事务是必然要做的。希望广西高院的此番改判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也希望广西高院对这起案件的改判给广大网民释释法、析析理,走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对司法裁判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放心,多一点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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